1.凡高考总成绩(文化成绩,下同)名列所在省份前100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或第一轮)填报我校且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福建省以外各省份(北京、上海、海南、浙江、山东、广东、辽宁、天津除外),凡高考总成绩(卷面分数,下同)在所在省份普通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江苏省统考科目总分在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且选测科目在2B及以上)的文、理科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被录取者),如超出普通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10分以上(含10分),奖励人民币6万元;如超出普通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奖励人民币4万元。
3.浙江省凡高考总成绩达到或超过第一阶段分数线,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辽宁省凡高考总成绩达到或超过所在省普通类自主招生控制分数线,广东省凡高考总成绩达到或超过广东省高分优先投档线的普通类考生,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如超过上述标准10分以上(含10分),奖励人民币6万元;如超出上述标准10分以内,奖励人民币4万元。
4.福建省文、理科考生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如高考总成绩超出普通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12分以上(含12分),奖励人民币4万元;如超出普通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18分以上(含18分),奖励人民币6万元。
5.凡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普通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5分(含超过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福建省文、理科考生,平行志愿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按高考总成绩排名,文科第1至第15名和理科第1至第15名,各奖励人民币2.5万元;文科第16至第30名和理科第16至第30名,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
6.被录取的考生如果同时符合以上五条规定的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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